一、試點海關及業務範圍
天津、瀋陽、南京、杭州、武漢、拱北、黃埔、重慶、成都海關。 各試點海關可結合實際情況,依託本關區輔助信息化系統,組織本關區內企業試點; 全國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上線後,統一適用統一版信息化系統。
(二)
新監管模式是指海關實施的以企業為單元,以帳冊為主線,以與企業物料編碼對應的海關商品編號(料號)或經企業自主歸併後形成的海關商品編號(項號)為基礎,周轉量控制,定期核銷的加工貿易監管模式。
(三)
新監管模式的業務範圍包括:帳冊設立(變更)、進出口、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內銷、剩餘料件結轉、核報和核銷等。
二、主要內容
實施新監管模式的企業,按照以下管道開展相關業務:
1.帳冊設立。 企業可以根據行業特點、生產規模、管理水准等因素選擇以料號或項號設立帳冊; 帳冊的最大進口量為《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况和生產能力證明》所載生產能力,即進口料件對應金額。
2.核銷週期。 企業可以根據生產週期,自主選擇合理核銷週期,並按照現有規定確定單耗申報環節,自主選擇單耗申報時間。
3.外發加工。 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時,不再報送收發貨清單,同時應保存相關資料、記錄備查。
4.集中內銷。 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對上月發生的內銷保稅貨物集中辦理納稅手續,但不得跨年。
5.深加工結轉。 企業在辦理深加工結轉手續時,應於每月15日前對上月深加工結轉情况進行集中申報,不再報送收發貨記錄,同時應保存相關資料、記錄備查。
6.剩餘料件結轉。 企業應在核報前,將實際庫存折料轉入新帳冊。
(二)
在核銷週期內,企業採用自主核報管道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其中,對核銷週期超過一年的,企業應進行年度申報。
1.自主核報。 指企業自主核定保稅進口料件的耗用量並向海關如實申報的行為。 企業可採用單耗、耗料清單和工單等保稅進口料件耗用的核算管道,向海關申報當期核算結果、辦理核銷手續。
2.年度申報。 對核銷週期超過1年的企業,每年至少向海關申報1次保稅料件耗用量等帳冊數據。 年度申報數據的累加作為本核銷週期保稅料件耗用總量。
(三)
在帳冊核銷週期結束前,企業對本核銷週期內因突發情况和內部自查自控中發現的問題,主動向海關補充申報,並提供及時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關對企業的申報進行集中處置。
(四)
企業應根據帳冊設立時的料號或項號,據實以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監管管道申報進出口。
(五)
企業應按照規定提交、保留、存儲相應電子數據和紙質單證。
(六)
實施新監管模式試點的企業,必須是以自己名義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生產型企業,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認證及以上的; 2.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且企業內部加工貿易貨物流和資料流程透明清晰,邏輯鏈完整,耗料可追溯,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
(七)
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關不再對其實施新監管模式:
1.信用類別降為失信企業的;
2.內部信息化系統不完備,加工貿易貨物流和資料流程邏輯鏈條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
3.不能規範辦理海關手續,不能按要求及時提交、保留、存儲相關資料、單證和資料的;
4.主動申請不實施新監管模式的;
5.其他需要撤銷新監管模式的。
海關不再對其實施新監管模式帳冊管理的,自確定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向海關辦理該帳冊核銷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正式实施后,对尚未执行完毕的加工贸易手册,企业可将尚未出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折料转入新账册。
(二)本公告未明确事项,按照加工贸易监管的一般性规定实施管理。
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