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1号
关于进口俄罗斯甜菜粕、大豆粕(饼)、油菜籽粕(饼)、葵花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大豆粕(饼)、油菜籽粕(饼)、葵花籽粕(饼)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甜菜粕、大豆粕(饼)、油菜籽粕(饼)、葵花籽粕(饼)进口。具体检验检疫要求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9月2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俄罗斯甜菜粕、大豆粕(饼)、油菜籽粕(饼)、葵花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2号
关于发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人员包机入境卫生检疫规程》等5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发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人员包机入境卫生检疫规程》等5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标准目录详见公告附件)。《大家白蚁检疫鉴定方法》(SN/T 1105-2014)等8项被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批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自2019年9月3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人员包机入境卫生检疫规程》等5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3号
关于公布准予登记和准予续延登记证书有效期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的公告
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公布《第四十七批准予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准予续延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的企业名单》(详见公告附件),登记有效期3年。自2019年9月5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准予登记和准予续延登记证书有效期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
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两步申报”业务改革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舱单的管理,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要求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240号修改)以及关于进出境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相关公告的规定,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进行严格检查,对超过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物流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公告同时对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的传输要求作出调整。公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同时废止。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5号
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4日,刚果民主共和国第10轮埃博拉病毒病疫情共报告埃博拉病毒病病例3054例,其中死亡2052例,病死率为67.2%。为防止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对来自上述两个国家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含尸体骸骨)、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和前往自上述两个国家的人员规定了卫生检疫措施。本公告有效期3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发生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自2019年9月17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6号
关于进口阿根廷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阿根廷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阿根廷豆粕进口。具体检验检疫要求详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9月17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7号
关于进口葡萄牙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葡萄牙共和国农业、林业与农村发展部关于葡萄牙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葡萄牙鲜食葡萄进口。具体检疫要求详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9月19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8号
关于进口白俄罗斯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甜菜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甜菜粕进口。具体检验检疫要求详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9月19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149号
关于防止菲律宾、韩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菲律宾、韩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菲律宾、韩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并明确相关卫生防疫措施。自2019年9月25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0号
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亚麻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亚麻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哈萨克斯坦亚麻籽进口。哈萨克斯坦亚麻籽应符合《进口哈萨克斯坦亚麻籽检验检疫要求》(详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9月24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1号
关于进口贝宁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贝宁大豆进口。具体检验检疫要求详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9月26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152号
关于《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等2种监管证件退出口岸验核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新食品原料许可证明》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暂予适用的标准》等2种监管证件(以下简称证件)退出口岸验核,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联合发布的第145号公告同时废止。进口新食品原料和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时,应依法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应的公告或要求。自2019年9月27日起实施。